刘少奇(1898-1969):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理论家,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国元勋。
党纪学习故事
刘少奇指出:“党章,党的法规,不仅是要规定党的基本原则,而且要根据这些原则规定党的组织之实际行动的方法,规定党的组织形式与党的内部生活的规则。”党规在制定完毕后,必须认真予以执行落实。刘少奇着重指出,党的中央领导层在执行党规党法上“应表现为模范”,发挥自上而下的示范作用,同时党员要在思想和行动上均自觉地、严格地遵守党规,对于遵守和执行党规不力的党员则应给予严肃而恰当的处理。
在党规执行问题上,党的中央领导层应发挥自上而下的示范作用。刘少奇在党的七大上所作的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强调,执行党规与党的纪律是一项重要的党员义务和责任。他指出:“党章规定每一个党员都要严格遵守党纪,积极参加党内的政治生活和国内的革命运动,实际执行党的政策和党的组织决议,和党内党外一切损害党的利益的现象进行斗争。党员的这些义务,是大家历来所公认的。”在如何具体执行党规方面,刘少奇强调要发挥自上而下的带动示范作用。他在《党规党法的报告》中提出,“三个决定”等党规修改通过后,中央委员及政治局委员应该成为执行这些党规的模范。不仅强调中央委员和政治局委员是执行党规的“关键少数”,而且要求他们必须在执行党规方面为全党作出表率、树立标杆。
在党规与党的纪律的执行方式上,应当是思想和行动的有机统一。1941年7月,刘少奇在华中局党校作《论党内斗争》的演讲时指出:“单是在组织上处罚同志多,并不能提高党的纪律。党的纪律,党的统一,主要的也不是靠处罚同志来维持(如果要这样才能维持,那就是党的一种危机了)。而主要的是依靠党在思想上、原则上的真正一致,依靠大多数党员的自觉性来维持的。”也就是说,党员对党规的执行应该是刚性制度和柔性思想、外在约束和内心自愿的有机统一。刘少奇强调,共产党员“要有坚持党内团结、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遵守纪律的修养”,要求党员提高思想觉悟,自觉做到服从党规与党的纪律。党员也只有打通思想,高度认同党规与党的纪律的必要性和科学性,才不会认为党规与党的纪律限制了自身自由,从而在行动上真正做到自觉遵守和执行党规与党的纪律。为了增强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提高党员的思想认同,刘少奇强调要加强和扩大党内民主。1945年3月,他在党的扩大的六届七中全会上在对修改党章的有关问题作说明时,指出:“党员有在一定的会议上可以批评党的任何工作人员的权利,这一条我动摇了几回,‘任何’两字写了又圈掉,圈了又写上……但仍倾向于给党员这个权利”;要保证党员权利,走好“党内的群众路线”,确保“领导骨干与广大群众相结合”,推动全党在思想上更加团结统一,也更加主动地遵守党的各项要求。
对于执行党规与党的纪律不力的,要给予严肃处理,同时注重教育引导,反对惩办主义的政策。他指出:“党员犯错误,有一部分是必须给处分的,比如明明懂得党章党纪和党的决议政策,却明知故犯、有意钻空子或者阳奉阴违、假公济私、对党欺骗隐瞒而犯下的错误;对于有些党员觉悟程度不高,对马列学习很少,对于中国复杂情况还不清楚,对党章党纪、党的决议政策还不了解的,要对其进行解释、教育和批评,而不应适用党的纪律处分。”这一认识和论述讲清楚了在严格执行党规与党的纪律的前提下,如何更好地发挥对党员的教育引导作用,体现出一种“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理念。对此,刘少奇特别批评了有些地方过于倚重纪律制裁解决党内问题的惩办主义现象。他认为,如果不从政治上原则上去解决一切问题,而采用组织手段与纪律去解决一切问题,在领导方式上过分机械与绝对,就是命令主义与惩办主义。因此,他强调,“只有在政治上原则上解决以后,组织手段与纪律的采用才是对的。纪律在党内是必要的,应加强——但要在最后的时候去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