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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课程替换与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8-03-12 10:04  

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浙经院〔201786

关于印发《课程替换与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

学校《课程替换与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201795


课程替换与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建立课程教学与多种学习方式的互通机制,充分利用校内外各种优质教学资源,加强校际交流,鼓励创新创业,适应学生多样化发展需要,发挥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规范各类课程替换与学分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通过创新创业实践、专业技能竞赛、职业技能考试、高等自学考试、校际交流学习、网络课程学习等活动取得成果,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课程或学分要求的,可通过申请课程替换并认定获得学分。

第二条  学生因学籍异动等原因,所修课程学校不再开设,或已修课程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要求课程不同,但已达到规定要求的,可通过申请课程替换并认定获得学分。

第三条  课程替换与学分认定应当以保证学生专业知识体系完整,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提升学生综合能力为原则。

第二章  课程替换与学分认定原则

第四条  替换课程的教学内容应与被替换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替换课程的教学要求、学分数应等于或高于被替换课程。

第五条  其他课程不能替换为专业核心课,实践课程与理论课程之间不能相互替换。

第六条  学生申请替换和认定的学分,原则上必修课累计不超过16学分,公选课累计不超过10学分,综合实践环节除外,交流生在外校交流学习的学期除外。

第七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或认可的校际交流项目,课程替换方案与累计学分认定方式由学校会同交流学校商定。

第八条  因学籍异动等原因,须修读课程学校不再开设的,由所在专业予以替换与认定相近课程或学分。

第九条  学分不予重复认定,经认定后不予更改。

第十条  特殊情况进行课程替代和学分认定,由教务处召集包括教务处、学生学院、课程学院代表组成的课程替代与学分认定专家组进行讨论决定。

第三章  课程替换与学分认定范围

第十一条  学生创业实践达到一定规模,或发明专利获得推广产生一定效益的,可替换认定综合实践环节或专业方向课程学分,也可申请替换认定为创新创业类公选课学分。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或认可的各类专业比赛、竞赛,获省级以上奖项的,可替换认定相应的专业课程或专业实践环节学分,也可申请认定为公选课学分。如已申请竞赛加分的,不再予以课程替换和学分认定。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各类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社会技能考试等,取得合格以上成绩或资格证书的,可替换认定相应的“课证融通”课程或综合实践课程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学校安排或认可的境内外交流学习,所取得的各类课程成绩与学分,予以替换认定为培养计划中相应的课程与学分。

第十五条  学生通过修读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学校认可的在线网络课程等取得的各类课程成绩与学分,可替换认定为培养计划中相应的课程学分。

第十六条  学生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主持参与科研项目,可认定为创新创业类公共选修课学分,累计不超过2学分。如研究内容与培养计划中课程要求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可申请课程替换认定为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或认可的非专业类比赛,个人获得省市级以上荣誉的,或参加学校组织及认可的非本专业实践活动,个人获得省市级以上荣誉的,可认定为素质拓展类公选课学分。素质拓展类公选课累计认定不超过2学分。

八条  其他特殊情况,经学校课程替换与学分认定专家组认可的,予以课程替换与学分认定。

第四章  课程替换与学分认定记载方法

第十九条  校际交流学生在校外修读的课程,按照课程替换方案,可直接替换认定为我校课程与学分,成绩计入总评成绩。

第二十条  替换认定不及格课程的,成绩计为重修成绩。

第二十一条  除学生校际交流、自考、网络课程等由有明确成绩记载的情况外,其他原因进行课程替换和学分认定的,总评成绩计为“合格”。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取得的外校课程成绩,根据下表转换成相应成绩录入。其它计分形式由教务处会同相关学院商定后进行转换。

成绩等级

百分制成绩

类型1

类型2

类型3

类型4

A

A+

95

A

90

B

A-

85

B+

合格

80

C

B

75

B-

70

D

C+

65

C

60

E

C-

不及

不合格

不计

D+

不计

D

不计

D-

不计

E+

不计

E

不计

E-

不计

第五章 课程替换与学分认定办理程序

第二十三条  课程替换与学分认定由各专业所在二级学院负责审核。各二级学院在每学期第3-4周受理学生申请,毕业生可在毕业返校时增加受理一次,审核后集中报教务处,合格者予以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可靠。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该所替换课程成绩和认定的学分,不再受理其任何替换和认定申请,情节严重的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以课程替换或学分认定:

1.  未经学校相关部门认可的项目、成果等;

2.  非法出版物刊登的文章或作品;

3.  提供的材料不齐全或弄虚作假;

4.  未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的。

第二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应成立“课程替换与学分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课程替换与学分认定、资料审查等工作,并每学期向学生公示认定结果,接受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对课程替换与学分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学校教务处进行申诉。

第二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应制定课程替换与学分认定的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其他培养模式的课程替换与学分认定方案与细则,经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抄送:                                      

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70905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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