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浙经教函〔2018〕29号
教务处关于《学生学籍管理办法》降级与退学相关条款的解释
为正确贯彻落实《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浙经院[2017]85号),现对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中降级与退学条件解释如下:
1.学生因成绩不及格予以降级、退学处理的,统计时间点为每学期期初补考成绩公布后。
2.“各学期课程经补考、重修后累计仍有”不及格的课程,指在统计时间点仍未及格的课程,包括补考不及格、补考缺考、补考取消资格、重修不及格,或因各种原因未参加重修的。
3.一年级学生达到降级条件的,因下一年级尚未入学,予以跟班试读。
4.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可根据降级学生不及格情况与转入年级培养计划,调整学生课程安排。
5.降级的学生,如后续提前完成转入年级培养计划的,可申请提前毕业。
教务处
2018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