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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关于《学生学籍管理办法》降级与退学相关条款的解释
2018-07-06 10:06  

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浙经教函〔201829

教务处关于《学生学籍管理办法》降级与退学相关条款的解释

为正确贯彻落实《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浙经院[2017]85号),现对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中降级与退学条件解释如下:

1.学生因成绩不及格予以降级、退学处理的,统计时间点为每学期期初补考成绩公布后。

2.“各学期课程经补考、重修后累计仍有”不及格的课程,指在统计时间点仍未及格的课程,包括补考不及格、补考缺考、补考取消资格、重修不及格,或因各种原因未参加重修的。

3.一年级学生达到降级条件的,因下一年级尚未入学,予以跟班试读。

4.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可根据降级学生不及格情况与转入年级培养计划,调整学生课程安排。

5.降级的学生,如后续提前完成转入年级培养计划的,可申请提前毕业。

教务处    

20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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