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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03-29 09:26  

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1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的高素质高端技能性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浙江省教育厅相关指导意见,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2条: 本规定是学校组织和处理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入学、注册、成绩考核、退学、休学、复学、转专业、转学、毕业等工作的依据。

一、入学与注册

3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我校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不再予以注册学籍。

4条: 新生入学后,应及时登录教育部学信网、学校教务系统核对本人信息,如有错误的须及时申请更正,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予以取消入学资格,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5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在次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就业处书面申请入学,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健康复查及诊断证明,经学校招生就业处和医务室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办入学手续者,予以取消入学资格。

6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规定日期报到注册,注册后方能在校参加学习活动。

1、 学生注册前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否则学校不予注册学籍;

2、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向专业所在二级学院办理请假手续(病假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事假须附家长或单位证明);

3、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缓交手续后予以注册;

4、请假未准或无故未按时注册者作旷课论,超过两周未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二、成绩考核与记载

7条: 学生必须参加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包括必修与选修课程)的学习与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本人档案。

8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培养计划中的非实践类课程,学生经过自学,通过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成绩并取得学分的,经课程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予以免修。

9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补修、网络教学等方式学习,并按照学习方案规定如期完成的,可申请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考试成绩予以承认。

10条: 校际交流学生,可根据校际间交流协议申请学期课程替换,经专业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允许替换,但原则上专业核心课程不得替换。

11条: 学生学习某门课程确实有困难的,可由本人向课程所在二级学院提出课程置换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学习置换后的课程,但受以下条件限制:

1、学时(分)须达到同等数量的要求;

2、专业核心课程不得替代;

3、置换课程必须是同一类别。

12条: 学生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并获三等奖以上的,可以申请相关课程奖励性加分。

13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考核成绩的评定,分别采用百分制和五级制(优、良、中、及、不及)记载。百分制换算为五级制的标准为:90-100 分为优,80-89 为良,70-79 为中,60-69 分为及,不满 60 分为不及。每学期考试、考查的门数按培养计划规定执行。

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评定成绩(取整分)。考试课程的学期成绩应根据期末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学期成绩的比例一般为 30%—50%,经教务处批准并备案的课程可超出此比例范围。

考查课与选修课成绩采用五级制评定,根据学生考勤记录、平时听课、实验、实习、课外作业、课堂讨论、测验成绩等进行综合评定。

14条: 体育课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对身患疾病或因生理原因不能正常参加体育课程学习者,学校依据医院证明,为其安排适当的健身活动,安排参加理论部分学习与考核,并根据上述内容综合评定课程成绩。

15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的,必须事先向课程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缓考申请(因病不参加考核的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任课教师和课程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予以缓考。凡无故旷考的,一律取消次学期初的补考资格。

16条: 必修课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参加次学期初的补考;选修课不安排补考,不及格的可重新选修课程。

17条: 期初补考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补考仍按教学大纲标准命题,不降低要求。

18条:  学生对某门课程缺课达该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取消该课程期末考核资格,课程成绩记为“0”分,同时取消次学期初的补考资格。

19条: 学生违反考核有关规定或者有舞弊行为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违纪的记为“0”分、舞弊的记为“作弊”,取消次学期初的补考资格。并视其违规违纪情节,予以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20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不迟到、早退,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上课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论处,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批评教育,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转专业与转学

21条: 为了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与积极性,促进学生学习兴趣和专业选择有机结合,激励学生发挥更大的学习潜能,提高学习质量,学校允许符合成绩优秀学生、特长生、专业不适应学生等条件者,在校期间享有一次转专业的机会。

22条: 学生转专业后,须完成转入专业培养计划全部内容,达到要求后方能毕业。

1、 新转入专业以前学期课程,原专业未开设或要求较低的,须申请补修;

2、 在原专业已学的课程,与转入专业要求相同或更高的,可申请免修。

23条:学生在第二或第三学期初可申请转专业,第三学期以后不予转专业。

其中第三学期初转的,原则上须转入下一年级。

24条: 因身体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学习的,经教务处认定与批准后可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25条: 下列情况不予跨类转专业:

1、艺术类专业或艺术类考生(高考类别为艺术类的)不予转入非艺术类专业;

2、中外合作培养的一般不予转入非中外合作培养专业;

3、单考单招生源、三二分段培养的不予跨类转专业。

26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予转专业:

1、 一年级第一学期;

2、 定向培养、订单培养的;

3、 有考试作弊或受到其他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的;

4、 学习年限已超过学制 1/3 的。

27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一般按下列办法办理:

学校预先公布转专业方案,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在第二或第三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向所在学院申报一个欲转专业志愿,由转入专业所在学院进行录取,教务处公布结果。

28条:学生如确有以下特殊情况,可以申请转学:

1、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能在原校学习,但尚能在其它高校学习的;

2、经学校认定,确有特殊困难,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的;

3、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转学的。

2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录取为三二分段制高职或五年一贯制高职的;

5、应予退学的;

6、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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